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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来源:金百利国际
提起离岸公司,首先联想到的是它可以规避法规,同时可以减免税收。但是,为什么境外上市公司、投资公司都要设置两层或多层离岸公司,例如将其投资组织结构设置为BVI-甲 -> BVI-乙 ->或进一步由BVI-甲和乙控制BVI丙和丁。
这样双层或多层结构很常见,例如超大现代,西藏5100和中国联通等都是如此安排。上市公司及投资、贸易公司都不约而同的选择这种结构。根本原因就在于为满足“海外重组”、“规避非关税贸易壁垒”、“风险管理”及“融资平台”等方面的需求。
为什么境外上市或投资公司要设置多个离岸公司形成两层或多层组织结构?
一、为顺利进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这种情况多见于境外上市或投资的公司,即所谓“ 红筹结构”或“ 海外投资结构”。对于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该母公司在塞舌尔注册子公司,则子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不受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约束。
中国联通的操作就属于这一例:其母公司为BVI联通集团,拥有A股中国联通600050的51%股份。2000年,联通0762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上市。为了将联通A股的资产注入联通0762,以助其在香港融资并提升股价,联通集团注册了另一BVI公司--联通新世纪,作为BVI联通的全资子公司。之后,联通集团将CDMA网络的北方各省资产注入BVI联通新世纪,而联通0762随即收购了BVI联通新世纪,完成了资产的转移。
二、为重组海外资产
这种情况常见于进行过海外扩张,但未能合理规划股权结构的公司。例如出版业的一家国有大型进出口企业(非上市),为进行业务扩张,曾在90年代扩张过日本、美国、欧洲、南美等地十几家分公司和办事机构。除一部分分公司是独资以外,很多机构都是与当地的合作伙伴进行合资,甚至发生了交叉持股的现象。
近几年,此公司需要准备上市,面临重组海外资产和收益的情况。但由于股权归属不同,利润统计、征税、资产核算等都有很多麻烦。于是该公司使用多层BVI结构:首先成立一间BVI 公司(BVI-1),作为国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后该子公司注册若干BVI-a, BVI-b...等,每个BVI对应一个海外合资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母公司的所有权转让给BVI-a,b,c,d。最终由BVI-1公司控股,将所有BVI a,b,c,d都列为BVI-1的全资子公司。
这样海外资产的结构通过多层BVI的形式梳理完毕,方便今后的股权操作以及分拆上市。而另一方面,所有海外的利润,都可以作为国内公司的投资收益,而不是经营利润,从而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其实海外上市比较常见的架构是: 大股东-->BVI(A)-->Cayman-->BVI(B)-->境内公司。其中BVI公司的特点是灵活,方便,私密性好。考虑到上市前后很可能要做业务重组,增设BVI(B)的架构就是为了方便调整。
但是BVI因为透明性比较差,在一些境外资本市场是不给上市,所以又多了开曼、百慕大和库克注册的公司。此等公司法律规范,可以满足上市规则要求,海外资本市场接受度高,所以通常被用作境外上市主体。因为上市以后大股东和公众股东等一起持有开曼的股份,为便于股权处置又多增设了一个BVI(A)公司,这样大股东只要转让BVI(A)的权益,就等于是处置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而不需要真正去股市上把上市公司的股票卖掉。原因和前面讲的一样,BVI公司保密又快捷,处置起来最方便。
三、为规避风险
以离岸地注册的公司作为母公司,再以该母公司持有位于世界各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目的的公司,可以以其有限责任规避控股者风险或最终受益人风险。不论是投资、贸易或服务,离岸公司以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备案迅速、保密以及零税率成为跨国商业组织的最佳选择。
由于BVI政府为迎合OECD(经合组织),满足美国合规需要,同时也鉴于税收信息交换的要求,银行普遍不接受为BVI公司开户。因此,塞舌尔、萨摩亚等地已成功替代BVI。而为了合理进行跨境商业交易的规划,一些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已经成为与离岸公司同时使用并设置合规结构的有力工具,例如香港、新西兰、荷兰、马耳他和卢森堡等。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注册境外公司是指在境外某个注册地注册之后同时也将注册地当作自己的主要市场之一,注册离岸公司指的是在离岸法区注册而不在当地经营的公司。
海牙认证是指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的(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或国际公证人)进行的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上加盖印章或标签,这个过程就叫做加签(海牙认证)。
使馆认证是指一国驻外使领馆在拿到本国使用的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印章或该机关主管人员的签字属实。经过使馆认证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为文件使用的有关当局承认。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就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